在模块化的过程中主要有三类主体,即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与模块制造商。三类主体相互作用下共同构成的企业族群称为DIM。现实中参与模块化网络分工的企业都对应着DIM中的一类主体。DIM的分析框架是一个基于模块化理论的新型产业组织分析范式,DIM构成的分工是一种较为抽象的网络分工形态。
首先是DIM的组织结构。DIM的组织结构包括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与模块制造商,它们是DIM的基本构成要素。规则设计商是指运用系统知识设计能分解和集成各子模块的规则的企业,按照“设计规则”,模块制造商既能保证各子模块的独立性,又能确保集成时各了模块能即插即用”。
系统集成商是指负责助能模块采购、调试、组装和检测的企业。系统集成商一方面实现了制造模块的价值,另一方而检验着"界面规则”的可行性。系统集成商连接着规则设计商和模块制造商,利用技术优势和网络规模经济完成模块的集成。模块制造商是拥有一定资源、区位或规模优势的价值网络的基础单元。可分为专用模块制造商和通用模块制造商两类。专川模块只和特定的集成商相匹配,而通用模块可与多个相似的界面标准对接。

一个规则设计商下有一个或多个系统集成商配合,而在每一个系统集成商下又有多个模块制造商为其提供标准模块。规则设计商和系统集成商间往往存在较为稳定的产权关系,所以两者更多地表现为合作,竞争关系较弱。另外,系统集成商往往根据集成需要更换模块制造商,一般为通用模块制造商。通用模块制造商也可选择网内其他系统集成商,所以系统集成商和通用模块制造商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过程。三者之间表现出准科层制关系,最终产品的完成需要三者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
模块化网络组织内企业及其所属市场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升级为另一种结构要素或跨越至另一种模块化网络。由于规则设计商和系统集成商间的关系较为稳定,所以这种结构要素间的位置变换往往发生在系统集成商和模块制造商之间。由于模块制造商是在“隐性信息”下进行的淘汰赛竞争,这意味着网外模块制造商凭借成本、技术和经验方面的优势可以淘汰网内的“在位”模块制造商。在此,网外专用模块制造商和网外通用模块制造商间的区别较大。网外专用模块商由于资产的专用性等原因,进入一个产品价值网时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都很大,所以竞争极其激烈,失败风险很大。而网外通用模块制造商则可选择不同的模块集成商,所以其面临的竞争程度相对较低。
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模块制造商是不会甘于一直处在产业链低端受规则制造商和系统集成商盘剥的。由于模块制造商所在的市场更趋完全竞争市场,而规则设计商则更多地表现为垄断,系统集成商的市场结构一般是寡头垄断,所以在规则设计商和系统集成商面前,模块制造商的讨价还价能力很差,甚至面临“压榨”的风险。所以,模块制造商有向其他价值网络潜入的可能,也可能增强自身成本与技术优势,进而取代规则制造商和系统制造商的位置。

竞争还可以在同一产业内的不同产品价值网络间进行。产品价值网络的竞争表现为“组织”的竞争。在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上,设计标准、研发、生产、销售与传后等,产品价值网络价值從各个叫行的焙介能力决足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同,产业的不同产骷价值网络层血涉及避则设计者与规则设计者间的竞争。此时的模块制造商一方面要面临来自于不同产品价值网络的模块制造商的竞争压力,还要面临同一产品价值网络内的模块制造商的竞争。当然,属于不同产品价值网络的模块制造商有可能利用外部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与产品内部的模块制造商竞令。
在不同产业,各产业间的dim也有合作的可能。一般产业间的规则设计商与系统集成商可以在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方面展开合作。合作的形式一般有兼并、合资及联合开发等,是一种跨产业的寡头合作。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模块制造商间的功能模仿,通过对产业外其他模块制造商的模块功能进行识别,可以加速实现模块功能间的融合,从而与新的界面标准相匹配。
价值的分配情况体现了各企业组织的地位和未来成长表现,价值是连结企业组织关系的产品内涵。产品内分工的DIM范式在价值分配上不同于往Fl的产业内分工。传统的价值分配方式是基于企业要素,强调企业所有者对价值的剩余所有权的治理。而DIM的模块化网络组织价值分配结构是基于产品件工契约之上,突出网络中各要素的合作协调作用和规则设计商主导的多方治理,体现为模块机中间产品模块生产者是论中间产品数量从模块整合者那里取得报酬的。制下的合作剩余分享价值分配方式。
在DIM的组织中,契约合作主要的方式是以中间产品连结。产品生产流程的拆分、标准化解析和重组的契约合作形式是产品价值的解构过程。在流程工序中,规则设计商运用系统知识设计分解和集成各子模块规则,处于产品工序的上游,是整个产品的规则制定者。正如郎咸平所说,只有一流的企业能够制定标准,因此,能够进化到如此重要的一个系统主体地位——规则设计商往往屈指可数。它们所处的市场结构形态几乎近似于完全垄断,寥寥无几的企业享受了几乎整个规则设计商网络的最高剩余份额。也正是由于其独特而又重要的市场势力,规则设计商在整个DIM框架中相较于其他主体也会获得较高额的收益。

高额的收益为设计商注入不断更新和完善规则体系的资金,使其持久巩固在DIM框架中的核心地位。但是,正是这种高额的收益会使企业过于注重眼前规则体系中的垄断收益,而失去进行“创造性毁灭”的魄力,从而失去领导者地位。或者是许多新规则不断被申请,却只被置于幕后,为的只是构筑进入壁垒。前一种情况最好的例子是微软的IE浏览器。一度,它曾占有全球95%的市场,并被认为它创造了“不能打败"的神话。但到2010年初,IE浏览器全球市场中微软的份额跌到60%以下,火狐浏览器勇往直前,夺得了26.4%的份额,而Chrome浏览器也壮成&取得了6.7%的市场占有率。后一种情况最好的例子是辉瑞処緋2009年辉瑞集团的专利申请遥遥领先,其中大部分新药方是更新替代型的,但基于药品山场上的规则垄断格局,这样的专利只是被作为潜在进入者的进入障碍,而并没有实质性地作用于社会福利。
以上的两种消极影响并不是设计商市场表现的主旋律。享受着垄断收益的同时,规则设计商总能“饮水思源",不断拓宽模块的开放式创新网络,以图进一步锁定市场价值。得益于技术标准的系统集成商进行采购、调试、组装和模块检测,联系着DIM中的规则设计商和模块制造商。如前文所述,它与规则设计商往往存在产权关系。两者紧密的关系和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使其在剩余分享价值系统中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虽然不及规则设计商的垄断程度,系统集成商的网络层面表现为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无论是高端还是低端的系统集成商都能凭借其竞争优势,获取不菲的收益。例如三星显示器模块产品的技术优势使其在2009年拔得全球市场占有率的头筹,营业利润达8.0%。
在DIM的模块制造商网络中,规则设计商和系统集成商所要求的组织知识被分类包裹化,技术知识含量一般,中间产品在标准化模块结构下差异水平降低。作为中间产品的承担者,模块制造商所面临的竞争更为激烈,特别是通用模块生产商。通用模块生产商竞争优势通常来自低级的劳动力成本,企业在合作剩余分享价值分配方式中只能收取微利,处于最为低层的网络内产品价值链中。而专用模块制造商比通用模块制造商较为有利的方面是由资产专用性和面临的“压榨”风险引致的,因此利润水平也不高。例如中国的富士康企业,虽然营业额不低,但利润率还不到3.9%。

总之,从DIM的合作剩余分享价值分配看,规则设计商和系统集成商占据了价值分配的大部分份额,模块制造商只是获取了其中的一小部分。结合DIM的动态机制讨论可以发现,网络中的模块制造企业只有不断地使自己从低端向高端提升和渗透,才能在动态变化中提升自身竞争力,不断优化自己在合作剩余分享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