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在由工业时代迈入以数字化为特征的数字时代,这一转变带来了前所未见的数字化浪潮。
温铁军先生曾说:中国21世纪是数字化生态经济。每时每刻感受着数字化带来便利的我们,时常也会思考:何为数字化?数字化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本期主题:数字化
作者 | 杨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一、前世:“数字化”的发展简史
人类社会从狩猎和采集社会进化发展到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数字化社会,推动数字化社会出现的主要力量被人们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
有学者根据数字信息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变化这一特征,将数字经济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数字建设阶段、数字生产阶段、数字网络阶段和数字社会阶段。
工信部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程度,将我国数字化发展历程分为信息化(1956—2003年)、业务数字化(2003—2016年)和数字化转型(2016年至今)3个阶段。
二、今生:“数字化”的概念界定
01
什么是数字化
数字化涉及利用数字技术来改变服务、产品和生产方式,以及改善决策过程和创新的能力。
这个转型过程不仅包括技术的应用,如数字计算和数据分析技术,还包括其对组织结构、策略和文化的影响。其核心是将信息从模拟或物理格式转换为数字格式,并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来实现数据的存储、处理、分析和共享,这一过程使得数据更容易被访问和利用,从而增强了业务流程的效率、透明度和灵活性。
如今,数字化更多地表现为数字技术发展及应用的一种社会趋势和过程状态。
02
什么不是数字化
数字化是信息化的深化。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信息化定义为: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
数字化不是对以往的信息化建设推倒重来,而是在优化信息化系统基础上,运用新兴数字技术对组织结构、运营模式、战略等进行全面优化和根本性重塑,两者在应用范围、信息技术发挥的作用和数据价值上都存在区别。
数字化是数据化的目标。
数据化是指对信息进行结构化、颗粒化处理,使之成为标准化数据对象的过程,是数据产生价值的前提。数据化是数字化的下位概念,实现数字化的前提是要对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而数字化是数据化深入发展后达到的阶段。
三、未来:“数字化”的展望及风险
党的二十大对建设数字中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数字中国建设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
我国数字化发展劲头强劲,数字应用场景丰富,数据种类多样齐全,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数字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截至2023年9月底我国累计建成5G基站318.9万个。
中国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处于第一梯队,这使得数字化发展在中国具备良好的发育土壤和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还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01
算法风险
在当代,依托高速互联的网络、大数据存储及计算能力,算法已融入个人的吃穿住行、企业的生产运营和政府治理乃至司法审判之中。
算法的广泛应用蕴涵着三种潜在风险。
一是算法歧视,通过数字自动化决策,特定条件的数据分析导致对特定数据主体产生基于年龄、民族、价格及其他条件的不公正对待,滥用排序、大数据杀熟等都是算法歧视的直接表现。
二是数据茧房,这是指当算法部分(或全部)替代“人”成为发出指令和进行决策的主体时,数据(信息、隐私)的所有者、企业决策主体、劳动主体丧失了控制权。
三是算法黑箱,算法的不透明性进一步增加了算法的不可控性,“被困在算法里的外卖骑手”就是盲目追求算法的结果。
02
数据垄断
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既是资源也是资产。由于数据的开发利用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特征,并需要对数据开发利用投入较高的资本,当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结合时,大数据就有可能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增强企业市场势力,并带来基于大数据的垄断行为。
在蚁坊诉微博案件中,蚁坊公司认为微博拒绝数据许可的行为构成垄断,请求法院判令微博以合理条件允许蚁坊公司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此案亦被坊间称为“数据垄断第一案”,是国内首例因互联网平台拒绝数据许可引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03
数据安全
大数据使得隐私侵权变得更易操作和普遍,侵权行为方式变得更加隐秘,侵权性质更难以确定,侵权后果多样化且程度更严重,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松散,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企业未经用户同意对数据收集、使用和共享、企业未能遵守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处理标准、企业对信息池非法转卖、数据安全漏洞导致黑客攻击等原因都可能使得个人数据泄露。
04
平台治理
依托互联网络信息技术、结合数据和其他生产要素而新生的平台企业,已经成为当下主要的商业组织形态。
网络平台集制定规则、执行解释规则、解决纠纷等多项职能于一身,在平台企业与消费者、用工群体的天平上,平台存在着技术、资本与数据的天然优势,一系列矛盾也逐步凸显。
例如,平台经济的运行及用工问题,尤其是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网约车非法运营案件等。
数字化时代无疑是一片新蓝海,只有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对数字规范化、法治化运用,才能在这片蓝海中行稳致远,充分释放数字红利。
参考文献
1.孙新波、孙浩博、钱雨:《数字化与数据化——概念界定与辨析》,载《创新科技》2022年第6期。
2.孙杰:《三问数字化转型——什么是数字化?转什么?塑什么型?》,载《信息化建设》2020年第4期。
3.唐杰:《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分析及展望》,载《经济研究参考》2018年第51期。
4.李雯轩、李晓华:《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历程、趋势及中国的推进路径》,载《经济学家》2022年第5期。
5.唐要家、唐春晖:《“数据垄断”的反垄断监管政策》,载《经济纵横》2022年第5期。
6.刘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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