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讲到了货币交易,于是就进入到投资领域了。恒大的问题给所有中国投资者一个深刻的教训,当然也给现代社会投资模式以教训。
第一个教训就是控制投资规模。一个企业融资规模极大,但是却没有对应的资产,那么就极容易崩溃。恒大的问题并不是房地产的问题,房地产真正建房子的钱消费者都给他了,消费者给他的钱,银行借贷给他的钱,是足以把房子建好的。问题出在他把这笔钱挪用了,进行一些乱七八糟的无实物虚拟投资了。无实物虚拟投资,没有对应资产作为兑付,自然是风险极大。同时金立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他的实体资产是借不到那么多钱的,但是投资者没有估算到他的实际资产,而是盲目投资,于是这多余的钱,他就乱花了,最主要就是投资虚拟资产,比如金融占股。那么金融占股不是实体资产,随着股价下跌,钱就没了,最后自然就亏损崩溃了。
第二个就是估值。估值不是看别人怎么估值,而是你自己估值。同时要结合他所有资产对应债务人的规模。如果明显他所有资产无法根本远远无法兑付全部债务人。那这种公司就是垃圾公司。一般来说,一个良性的公司,你的每一笔投资都会对应一个资产。比如餐饮连锁店,你每一笔投资都是一家新开的店。有多少店,就对应多大的资金规模。这都是可以自己估算的。如果市场中投资给他的金额远远超过了现在所有店的总估值,那就说明,多余的资金没有对应的资产作保证。
第三就是专款专用。我投资给你的钱是做手机的,你把它拿去又投资房地产了,那我为什么不自己投资房地产,要你帮我投资?这种就属于挪用。很多企业,很多投资人在这方面严重不足。没有对自己的每一笔投资做到监控。也就是股东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股东或者投资人是不能参与公司的管理的,股东必须是独立投资人身份。而企业的管理层绝对不能是本公司的股东。如果企业的管理人还是公司的股东,他又凭借自己的占股优势掌握最终决定权,就会形成企业决策不受控的局面。
第四点,涉及到社会投资模式的讨论。我们说公司管理层除了拿工资,就不能持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同时公司的股东不能参与本公司的任何管理。这里当然有很多问题,首先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这么规定?一,如果公司的管理层,还是股东,他就会运用各种方式提高股份占比,最后形成对公司的一票否决权。这会极大的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我们可以想像他完全可以利用一票否决权和自己经营管理公司的职权,十分便利的就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优先兑付给自己,在公司破产之前,完成出逃!这已经被市场无数次证明,很多公司的管理层就是利用自己的大股东和管理人身份,完成了股份兑付,或者直接资金出逃。
第二公司的管理层只领工资,不占股份,那么他的主要目标就集中在公司本体业务的经营上。如果想要随意扩张公司业务,必须经过股东集体的决议。股东必须控制公司的经营业务局限在自己所知的范围,一旦超出就可以终止投资,乃至提前兑付。那么股东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究竟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呢?当然是通过追加资金,和兑付资金的方式来控制公司。如果公司管理层业绩良好,自然追加资金,业绩不好,自然兑付资金。资金流的变化,对公司的运营将产生直接影响。也就从根本上完成了对公司的控制。
第五创始人的身份与投资人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古今中外,正在发生并且迟迟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创始人和投资人的关系。首先我们要认识公司创始人。他具有双重身份,首先是投资人,其次是公司管理人。而投资人不应参与公司的管理。所以创始人是矛盾人。解决矛盾有两种方法,一是解决,二是消灭。消灭矛盾,也就是消灭创始人身份,消灭创始人身份就是抹除投资人和管理人双重身份,那么也就是说这个人不在是创始人了。那么本质上就是他完成了股份兑付,资金出逃。
所以在面临创始人的问题时,首先就是要消灭他的管理人身份,必须把他的身份实现剥离,变成单纯投资人。在当今中国,没有一条法律有这种强制规定,实际上就给投资人以巨大的投资风险。当然喽中国最大的投资人就是银行,就是国资部门,他们的钱占大头,亏损占大头。他们自己不及时补上这个漏洞,那么他们就会继续亏损。继续面临投资风险。
不仅是法律上的漏洞,同时创始人一般来说是不愿意剥离自己的管理人身份的,因为他希望控制自己的公司业务朝着自己的目标推进,如果失去了管理人身份,他就会担心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不再受他的控制。
那么如果是这样,创始人就必须剥离自己的投资人身份,将自己的投资预先兑付出来。实际上也就是出卖了自己的公司,自己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参与公司经营,领工资。创始人一般会选择先兑付资金,再买入股份,完成从管理人到投资人的转变。
于是我们说,投资一家公司,首先要控制规模,核心是完成估值。如何实现自己的投资有收益呢?就是要专款专用,必须控制自己的投资在规定的领域内使用。投资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资创始人企业。如果要投资创始人企业,必须完成创始人身份的提纯,也就是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剥离。
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健康的,优质的投资产品,关键就在于这家公司的创始人有没有完成身份提纯。
不过在中国市场行为中,一些狡猾的创始人,虽然会完成身份提纯,变成管理人,但是他会通过其它公司的创始人身份来入股本公司,成为大股东,最后依然完成股份兑付,资金出逃。
问题出在哪?还是创始人身份。所以法律的漏洞就是要消灭公司创始人,完成创始人的提纯。
那么现在又有人提问了,没有创始人,也就没有公司了。市场经济经营的主体,如前文所说,就是个体经营者,群体经营者,和国家。公司本身就属于群体行为,他不应该和个体经营者混淆不清。
所以要对现存公司法律制度进行提纯,消灭什么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分。而是直接建立个体经营者,公司主体经营者转化渠道。
一个创始人他如果想要创立一家企业,那么他如果坚持自己的创始人身份,那么他只能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合伙人企业,而不能是公司主体。
同时在证券市场,必须阻止创始人企业上市,现阶段来说,就是必须让所有上市的创始人企业都完成身份提纯。你要么是管理人,要么是投资人。这有这样才能彻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扭转中国金融市场混杂的局面,促进中国金融投资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最后一句话,消灭创始人的公司,才是好的投资产品。




微信客服